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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倾倒有毒垃圾100吨

更新时间:2017-05-18 10:3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909 网友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近日对广东东莞生活垃圾跨省非法倾倒浔江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唐世孟、唐世标、黄俊文犯环境污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10个月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6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广东省东莞市东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某与吴晃坤签订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协议,双方约定以每吨100元的价格由吴晃坤对东莞市长安镇厦岗垃圾转运站积存的垃圾进行清运、无害化处理。后来,吴晃坤又以每吨70元的价格转包给吴远明。  

2016年7月,吴远明以每吨30元的价格将垃圾转交给被告人唐世孟运输、处理。同年,8月24日、25日晚上,唐世孟利用其租用的船只装载约400吨垃圾,唐世孟、唐世标、黄俊文驾驶这艘船只从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码头出发,于同年9月3日15时许到达广西藤县藤州镇民生村登洲尾附近的江面。  

当日21时许,唐世孟指使唐世标将船驾驶至藤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浔江登洲头,并吩咐黄俊文利用钩机将船上的垃圾往江里倾倒。唐世孟、唐世标、黄俊文倾倒垃圾的行为被群众发现并举报,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将3人控制。  

经鉴定,3被告人倾倒的垃圾中含有汞、铬、镉等有毒物质,且汞、铬、镉的含量均超过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世孟、唐世标、黄俊文违反法律规定,任意倾倒含重金属的垃圾,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追究3被告人的刑事责任。3被告人在饮用水水源区内倾倒有毒物质,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后果特别严重。  

综合3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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