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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照中央督察反馈强化水环境立法

更新时间:2017-08-07 11:1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641 网友评论0

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听取了《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简称《规定(草案)》)的说明及解读。  

此次制定法规是上海市针对性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的实际行动。对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上海拟通过立法落实整改反馈意见中涉及水资源管理法律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水务部门核发部分行业排水许可证未执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有关要求,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Ⅱ类水污染物行为未能严格履责等。《规定(草案)》规定了排水排污许可管理、严格排水水质标准、严格执法履责以及加大惩处力度4方面内容。  

■管控源头到龙头细化保障更安全  

此次制定的《规定(草案)》共37条,明确将河长制制度化,并用法律固化了最严格的水资源考核制度。作为全国首批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试点城市之一,上海这次通过地方立法为水资源管理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规定(草案)》总结黄浦江及其上游支流河湖健康评估实践经验,将河湖健康评估工作法制化,要求主管部门每年按照本区域河湖健康评估计划,对骨干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河道以及其他河道等做“体检”。  

上海市水务局局长白廷辉介绍,1992年10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这是上海市综合性的水资源管理法规。之后,上海市陆续出台供水、滩涂、河道、防汛、饮用水水源保护、地面沉降防治等方面的单行法规以及节约用水、取水许可等方面的规章。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新修订的《水法》,上海市水资源领域现行多部单行法规中也有一部分已实施20多年,有修改完善的需求。但近期难以一揽子启动并完成修改,从节约立法资源、减少立法成本、探索“立法小集成”的角度,上海市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废旧立新,完善其他相关单行法规中亟须修改的部分内容,制定《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规定(草案)》拟完善提升从源头到龙头的全过程供水安全保障。在源头管理上,针对《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保障饮用水供应等内容,补充了“可以根据保护的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划定缓冲区”,以及上海市“按照多源互补、互为备用、互联互通原则建立多水源联合调度机制”等内容。  

在供水管理上,《规定(草案)》针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有关供水水质要求作了进一步提升,明确推进自来水水厂实施深度净化处理工艺,并细化完善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设施的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安全保障、日常保养、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等要求。  

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明确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前述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据此,《规定(草案)》针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放污水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在原处罚基础上设定了按日连续处罚条款。  

■河湖健康有体检落实状况严考核  

对河湖健康评估,可以了解河湖的生态情况及河湖健康出现问题的原因,掌握河湖健康变化规律,为河湖有效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决策提供支撑。  

《规定(草案)》总结黄浦江及其上游支流河湖健康评估实践经验,将河湖健康评估工作法制化,要求主管部门每年按照本区域河湖健康评估计划,对骨干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河道以及其他河道等做“体检”。  

“体检”如何完成?《规定(草案)》结合目前正在推进的城乡中小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等补短板工作,将河长制制度化。具体包括: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河湖水面率控制、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任务,以及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河长体系和各级河长主要职责等内容。  

《规定(草案)》还明确通过信息化手段,助推政府及时准确掌握水资源管理现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明确水务部门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水源地水质、供水水质、重点水功能区水质等实施动态监管。同时,对重点监测排水户提出自动监测要求。  

此次立法明确了最严格的水资源考核制度。要求市政府将区政府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对取水总量占上海市七成左右的特大型取水单位,明确通过考核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通过政务公开倒逼管理。”白廷辉说,不仅要求供水企业公开供水水质、水量、水压等信息,同时要求水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公开水质、水量、水压、河道治理、水环境状况等信息,进一步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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