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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环保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17-12-18 11:2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652 网友评论0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是一部修订幅度大、创新内容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从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突出全方位防治环境污染、强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从严惩处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较为严密、严格的制度设计,共有七章92条内容。  

“《条例》力求从制度层面解决全省各类环境突出问题,理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为全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最坚强的法制保障。”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力说。  

加强污染源头控制  

压实政府监管责任  

“结合环保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修订后的《条例》贯彻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注重从规划引领和环境准入上着手,为抓好污染源头防范和治理,完善了相关制度。”张力举例说,《条例》新增加了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内容以及各专项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的内容,同时对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做出了严格规定;增加了实行环境准入标准和产业负面清单政策及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规定。  

近年来,环境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督促各方面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条例》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要求,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为压实政府监管责任,《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要求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追责。  

同时,《条例》细化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有关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具体内容;要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及其他应当依法公开的重要环境信息;要求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从严惩处违法行为  

为从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承担的监测义务,补充完善了企业防范环境风险的具体内容,增加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对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进行防治的义务,增加了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的制度,增加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的内容等。  

同时,《条例》对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防治工作也增加了具体规定。  

在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条例》根据四川省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加大了对超标排放、未依法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细化了6类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形成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强大震慑。  

此外,《条例》还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增加了两条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条款,细化了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7种情形给予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的追责条款。  

■延伸  

完善配套措施防止问题反弹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四川省政府副省长杨洪波表示,《条例》是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法规,涉及到经济社会诸多领域,实施好《条例》是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重要保障和政治任务。他指出,下一步,四川省政府将重点抓好5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依法依规、持续深入推进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搞好环保督察“回头看”,以问题整改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确保取得显著成效。着力完善相关机制和配套措施,将省级环保督察制度化、常态化,防止问题反弹。  

二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五大工程”,强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着力开展清水行动,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四大工程”,落实河(湖)长制,推进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实施“一河一策”河湖治理保护方案,推进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扎实推进净土行动,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三大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污染地块动态清单和联动监管机制。  

三是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能力建设,加快实施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重点推进沱江、岷江等重点流域和乡镇以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四是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坚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严惩重罚倒逼企业主动守法。加强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推进执法规范化、精细化。强化排污者责任,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排污企业信息化管理,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五是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修订《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制定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形成“管行业也要管环保、管企业也要管环保、管生产也要管环保”的齐抓共管新格局。  

■链接  

27次易稿,30余次座谈论证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今年7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审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7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对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同时又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  

一审之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立即会同省人大城环资委、省环保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有关机构,开展对修订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  

根据各方提出的修改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修订草案深入研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修订草案二审稿。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比较成熟,赞成交付表决,最终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高票通过。  

据悉,这部《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经修订项目组27易其稿,前后召开了30余次座谈会、论证会。  

据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力介绍,修订工作始终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省委加快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贯彻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基本原则,加强源头控制,体现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做好与环保法等上位法的衔接,杜绝立法‘放水’,切实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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