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将严控燃煤污染作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重中之重
12月1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12月6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条例》。《条例》共74条,对大气污染防治原则、措施和监督实施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条例》强化了政府责任,突出了源头治理的理念,确立了联防联控制度。《条例》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自治区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下一步,自治区还将制定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要求发挥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针对我区是用煤大省,冬季供暖期长,燃煤消耗量巨大的实际情况,将严控燃煤污染作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中之重。
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推进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金、水泥、制药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限期完成搬迁或者改造。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扬尘污染问题,《条例》在建立完善扬尘污染防治备案制度,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作业、城镇行道树施工和养护作业等方面,均制定了具体规定。
在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条例》增加了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等规定。同时,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条例》同时还对供热污染、秸秆焚烧、沙尘污染等方面设置了专章,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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