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法管了
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立法,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作出了全面规定,填补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的空白,对于保障和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助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是全国首个全面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省。自2003年“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实施以来,经过十多年的深入推进,全省90%以上的村建成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大部分处理设施已经正常运行,82个县(市、区)的处理设施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运维单位运行维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实实在在地改善了农村环境,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但是由于无章可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也存在不少问题。现行《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农村可以参照执行,可因为农村与城镇相比,在污水来源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上存在较大差异,参照城镇执行的可行性不强,亟待通过地方立法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予以规范、指引和保障。
为此,《条例》对农村生活污水的范围和农村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范围、运维主体等方面均予以明确。
针对农村生活污水的范围和农村污水治理,《条例》基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立法目的,将其定义为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在其建设预处理设施、符合污水排入标准的前提下,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接入协议,将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
针对运维主体,《条例》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为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两部分,基于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分别界定运维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进一步明确按照谁排放谁付费的原则,将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收费和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生活用水水费中已包含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另行收取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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