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刑法应对禁食野生动物挑战能力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全面禁止和严厉惩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做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法律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规范的严厉性决定了其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地位。《决定》提出全面禁止和严惩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确立了新的行为规范,为保障这一行为规范得到有效遵守,应当充分发挥刑法的功能。但是,就现行罪刑规范来看,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尚不能满足《决定》的要求,亟须修改完善。
■挑战
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为保障各项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规定了相对的法律责任体系。其中,在11个条文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通过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附属刑法规范的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第三百四十一条增设了三个罪名: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和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秩序角度来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罪刑规范及其贡献是值得充分肯定的。然而,野生动物保护的价值取向绝非仅限于此。因此,从“非典”到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现实需要对野生动物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现行刑法规范面临严峻的挑战。
■不足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响以来,为充分发挥刑法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
根据《意见》的规定,除充分利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罪刑规范,依法严惩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以及非法狩猎行为外,还对严厉惩治以下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建议
上述规定实现了刑法罪刑规范资源的充分利用,符合《决定》的精神和要求,在现有条件下极大增强了刑法的应对能力。但是,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角度考虑,从满足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需要着眼,上述规定无疑在落实《决定》的精神和要求上还有一定的差距,当务之急是及时修订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罪刑规范,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刑法规范体系,从而在根本上增强刑法的犯罪治理能力,实现和保障刑法规范在野生动物保护体系中的重要功能。
首先,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保护对象范围扩大到全部陆生野生动物。如前所述,地球生态是人类与其他生命体共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地球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是以人类与其他生命体的和谐共生为前提的,人类只是地球生态的部分而非整体,每个生命体在自然界中都有其特有的生态地位和功能。况且,野生动物还与公共卫生安全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不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保护,一般的野生动物也应当得到保护。我们应当摈弃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保护理念,树立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动物保护理念,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保护对象扩及全部野生动物。当然,由于水生野生动物已经纳入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保护范围,所以这里的保护对象仅限陆生野生动物。
其次,增设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在把全部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刑法保护范围的情况下,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显然不能满足需求,这样就需要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前再增加一个条款,专门用于惩治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当然,根据立法谦抑性原则,上述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定罪处罚;而基于罪刑均衡原则,该罪的法定刑建议设定为两个档次,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次,对非法狩猎罪的罪状进行修改。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上述罪状采用叙明罪状,行为方式明确,但是不能涵盖所有的非法狩猎行为,建议直接以“非法狩猎”替代“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另外,除了行政法规以外,有关狩猎的规定在渊源上还有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违反狩猎法规”不能满足实践需求,建议参照第三百三十二条的立法例,将“违反狩猎法规”修改为“违反狩猎规定”。
最后,在非法狩猎罪后再增加一个条款,明确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决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对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做出了具体制度安排,要求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此,根据《决定》的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以体现从严惩治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政策要求。
作者单位:河北医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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