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地规范黄河流域水权交易?
【谷腾环保网讯】《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提出要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支持在黄河流域开展用水权市场化交易。
水权交易是指用水户把节余水量作为资产进行转让,以此激发用水主体节水内生动力,可有效弥补用水粗放地区、行业取用水效率,提升水资源管理水平。
2003年以来,黄河流域的内蒙古和宁夏先后开展了水权交易工作。根据流域内不同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特点,宁蒙地区大力开展以工业企业投资农业灌区节水,有偿取得灌区节约水量的取水权交易。
虽然在黄河流域中对水权交易存在大量的需求和潜力,但在水权市场真正建立前,仍然面临较大挑战。一方面是水资源超用问题突出。水资源总量控制及初始水权的明晰界定是水权交易的前提条件,但目前黄河流域的初始水权分配依然以“87”分水方案确定的指标作为总量控制基础,这一分配方案目前已经与实际用水量、用水需求产生偏差,很多地区实际耗水量远远超过方案规定的指标控制。另一方面存在工业用水挤占农业水权风险。农业水权对于稳定粮食产量、保证粮食安全至关重要,黄河流域水权交易多以工业投资农业节水工程置换农业水权,但前提是不能影响农业产量。目前我国农民水权意识较为薄弱,容易出现工业用水挤占农业用水的问题。同时,工业用水的增加会导致农业灌溉回流水不足,不能及时通过地下径流或地表径流对水资源进行补给,长此以往会造成生态破坏。
为进一步优化黄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方式,有效防范水权转换、交易的风险,笔者建议可从以下方面予以规范:
一是合理优化分配初始水权。建议尽快根据沿黄9省(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组织开展全流域范围内的详细调查,进一步优化分配初始水权。在优化黄河水量分配的基础上,强化包括农业用水在内的全口径水资源定量管理。比如,在加强农业用水管理方面,依据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总量控制指标细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在水量分配方案有效期限内,可以依照农业节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再比如,生态水权对黄河流域生态脆弱区保护至关重要,应当合理界定生态水权,同时政府可以作为水权需求方通过政府采购来保证生态用水需求。从制度设计上进一步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将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
二是建立完善的交易全过程管理。制定水权交易方面的管理法规,规范水权交易的条件、审批程序、权益和责任转移等。建立水权转让协商制度,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理诉求。建立水权交易第三方利益补偿制度,明确水权交易对周围地区、其他用水用户及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和补偿的具体办法。实行水权交易公告制度。
三是探索各类型水权交易实践。推动水权行业流转,引导行业间结余水权流转,鼓励水资源超载地区的工业企业、城镇生活等取用水户与灌区开展取水权交易。开展生态补偿性水权交易,以江河水量分配为水量补偿基准,推动下游向上游的生态补偿型水权交易,围绕黄河三角洲生态补水,开展引黄指标的补偿交易或短期租赁、回购上游灌溉用水户节余水权。实施节约或闲置水指标收储转让,指导地方政府(流域机构)回购引黄灌溉用水户水权探索,重点建立农业节水回购制度,还水于河。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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