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已撤诉,为何仍要现场勘查?
董广绪和陈彦鸿在涉案鱼塘现场勘查。 董广绪供图
◆本报见习记者 江虹霖
【谷腾环保网讯】“小邹,下午跟我去一趟南沙,水污染责任纠纷案需要现场再勘查一下。”
“原告不是已经确定撤诉了吗,为何还要现场勘查?”
上述对话发生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海珠湿地人民法庭副庭长董广绪的办公室。不久前,他刚办结一起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这起案子历时3个月,算是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本该松口气,但董广绪总觉得还有事情没办完。
鱼塘养殖物死亡
难认定施工所致
2023年8月,老杨(化名)向海珠区人民法院递交一纸诉状,控告XK公司不规范施工,致使大量黄泥侵入老杨在南沙区蕉门水道附近的鱼塘,导致水体被污染,蟹、虾等水产养殖物大量死亡,产量锐减。老杨要求XK公司赔偿其损失65万余元,停止对鱼塘水质的侵害,并将鱼塘水质恢复至淡水渔业养殖所需的水质状态。
而XK公司的法务小张则不认同老杨的说法:“公司在鱼塘附近进行河堤加固,在工地和鱼塘中间设立了围蔽,施工非常规范,除了少量黄泥,施工过程没有产生任何污染物。所谓黄泥也只是鱼塘附近的土接触水时产生的浑浊,很快就沉淀了,怎么可能产生那么大的影响。那些鱼、虾、蟹也不一定是因为我们施工就死了。”
双方各执一词,董广绪犯了难。看似简单的案由,要梳理清楚却不易。被告施工时到底有没有污染水体?如有污染,污染程度如何?原告鱼、虾、蟹死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与被告施工有没有因果关系?
“正确处理此案离不开水产养殖专业知识。”董广绪想到了一个帮手。海珠区人民法院曾与广东省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签署共建涉动植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合作协议,建立涉动植物等生态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为了更好地化解本案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董广绪发出《委托调解函》,这个委员会委派人民调解员陈彦鸿参与诉中调解。
陈彦鸿分析,XK公司的工程施工行为对老杨鱼塘的水质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因为缺少施工前鱼塘水质的原始数据,很难认定施工行为对鱼塘水质产生了多大影响。此外,养殖物的生长情况与众多因素相关,很难判断水质变化在其中起到多大作用。
听了陈彦鸿的分析,老杨和小张的心里直打鼓,因为双方都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如果通过判决方式化解纠纷,会面临比较大的风险。于是在董广绪和陈彦鸿的主持下,双方于2023年11月15日初步达成和解协议,由XK公司赔偿老杨损失6万元,老杨申请撤诉。
如果确有污染
不可一撤了之
“我总感觉事情没有做完。”董广绪告诉记者,这起纠纷所在地是蕉门水道,位于珠江出海口,这里的水环境对于整个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工程施工确有污染水体的情况,则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一撤了之,而应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或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陈彦鸿也同样担忧:“涉案工程总长十几公里,涉案鱼塘仅是其中一段,如XK公司仍不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不排除再发生后续污染事件,引发其他鱼塘、田地的相关权利人诉讼,不利于生态环境的预防性保护和纠纷的诉源治理。”
“一定要再去看看。”两人一拍即合。
董广绪和陈彦鸿共同到涉案鱼塘现场勘查发现,XK公司的施工符合规范,使用的石材为花岗岩,对水体无害。施工过程产生的黄泥侵入鱼塘,由于鱼塘是封闭水域,可能会导致鱼塘含氧量下降,对水生物产生一定影响。但黄泥在较短时间内会自动沉入水底,总体来看不会对此段水体产生长期、永久性影响。“我们当时在现场看到,涉案鱼塘水体状况良好,鱼翔浅底、生机勃勃。”
不过勘验过程中陈彦鸿仍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少量风险点,如发电机安装位置地面硬化不规范、燃油桶未固定等,一旦遭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容易引发油污侵入土壤、水体的污染事件。对此,XK公司立即组织人员消除了环境风险隐患。“这场官司很值,免费得到了环境专业人士的指导,我们心里更有底气了。”XK公司负责人感激地说。
由于这起纠纷不存在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老杨和XK公司最终正式签订和解协议,并于当日履行完毕。老杨随后申请撤诉,海珠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
集中管辖优势多
案结不代表事了
记者了解到,自2023年7月1日起,海珠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辖区内环境资源一审民事、执行案件。上述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是集中管辖后顺利办结的首例环境类案件。
董广绪告诉记者,集中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和专业审判队伍培养,如果分散管辖,每个法院类似案件不多,很难做到深入专研。此外,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理,很多时候涉及与行政机关、调解机构等职能部门的沟通交流,集中管辖更容易建立正式的沟通联络机制,发挥保护合力。同时,环境污染并不受行政规划的限制,很多污染事件是跨区域的,实行集中管辖有利于更好地应对跨区域污染事件。
此案虽小,但纠纷难解,很考验专业性,集中管辖的优势为其顺利办结奠定了基础。
董广绪还提醒,施工方一定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按照标准施工(包括围蔽隔离措施、施工材料的选择等),施工前及过程中,要与周围可能受影响的主体做好沟通,共同确定第三方定期取样留存,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鉴定、评估的基础材料。
“作为法官,要能‘以小见大’,‘案结’不代表‘事了’。”董广绪认为,尤其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民事纠纷,除了关注当事双方的利益、提出合理合法有效的纠纷化解方式之外,更要关注是否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影响。多往前走一步,就有可能发现环境风险隐患,早发现、早预防,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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