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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监测公司数据造假被河南省降级处罚

更新时间:2024-04-01 11:16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刘俊超 阅读:1390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日前,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通报4起典型案例,并依规对涉事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给予降级、处罚等处理。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3年度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有关情况的通报》要求,全省生态环境系统3年内不得向涉事的4家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购买政府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优先选择环境信用诚信单位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监管中应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警示”“不良”或无信用评级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服务对象加强现场检查、增加检查频次。

案例一:河南天骏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2023年9月20日,省厅监督帮扶组通过查阅该公司出具的废气、噪声委托检测自动报告,发现该报告显示2023年8月1日进行了现场检测,但根据中诚国联(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介绍及生产台账显示,该企业于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8月3日处于停产检修状态,2023年8月4日恢复生产。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判定河南天骏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的违法事实。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给予罚款肆万玖仟柒佰陆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河南佳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2023年9月21日,省厅监督帮扶组通过查阅该公司原始记录和台账,发现该公司为永城市华亿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废气比对检测结束时间2023年6月8日19:36,低浓度颗粒物出具时间为2023年6月9日,分析时间逻辑性存疑,低浓度颗粒物未见称量原始记录,认定监测数据造假。发现报告悬浮物检测结果为 7—9 m g / L,原始记录中显示取样量为100ml, 滤膜实际增重约0.68mg,均不符合《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分析方法的要求。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给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叁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河南永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省厅监督帮扶组发现该公司先后为中诚国联(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市三金化工塑料有限公司等污染源企业出具多份监测报告,且报告真实性存疑。2023年11月16日,监督帮扶组实地检查,发现该公司现有办公地点已停止办公,办公机具、仪器设备已搬迁,且现场留有疑似销毁的原始记录文件等垃圾,仅留守一名实验室分析人员,实验室内分析设备原始记录多为2022年填写,未见2023年内容。2023年10月25日,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对临汾市尧都区安盛众恒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采样过程中,共有2名工作人员在现场采样,而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两个点位开展监测,无法满足《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 补充要求》中第十九条“ 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的要求。存在采样不规范的情况。另对清徐县清碧永丰设备加工厂抛丸机检测采样时,在未确认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进行了采样。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线索在采样当天该厂未生产,存在检测采样不规范、监测行为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给予罚款陆万叁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河南哈勃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2023年11月17日,省厅监督帮扶组向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移交该公司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洛阳市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2日、11月24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调取了该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并对现场采样人员、报告编制人、签发人及业务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经查,该公司烟尘烟气测试仪器中无监测报告的现场采样原始记录;该公司提供的监测报告原始数据中,烟尘采样文件打印凭条显示的标杆流量数值和计算公式计算数值明显不符,相差15倍以上。该公司烟尘烟气测试仪器中无采样原始记录以及在现场采样数据失真、不符合采样标准的情况下依然采用该组数据出具监测报告,认定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给予罚款陆万贰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4家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4家生态监测机构降级直接评定为“不良”等级。对所服务的固定污染源企业以及在监督帮扶中检查其他企业发现的涉嫌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等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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