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改扩建需重新申请排污许可,原排污许可的效力如何?
【谷腾环保网讯】生态环境部于今年4月1日发布了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7月1日实施。该规章首次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为综合许可,把“水、气、声、渣”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该规章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行政许可法》一起组成我国排污许可管理体系。
《办法》第二十五条直接引用了《条例》第十五条中“应重新申请”的情形,并规定了重新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其中第一项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虽然该条规定了“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除新建外,并未明确改建、扩建时原排污许可证效力终结时间;另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了未重新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时的处罚,该条从处罚角度明确未取得新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可视为默认原排污许可证已失效。现行规定可能导致原排污许可证与重新申请取得的新证之间存在空窗期。故需要分析改建、扩建时原排污许可证的效力问题。而《行政许可法》中未涉及重新申请的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推定改建、扩建期间原排污许可证一直有效,直至领取新排污许可证止。这种推定是否合理?要回答该问题,需先厘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中改建、扩建项目的含义。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未见改建、扩建的定义,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释义》中给出了相关定义,即“改建项目,指为了提高生产运行效率、提高产品质量,对原有的设备、设施、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包括不增加生产运行规模的辅助设施建设。扩建项目,指为了扩大生产运行规模,而建设设备、设施、工程的项目。”
对于扩建项目相对简单,扩建部分完成后并开始生产时,应完成重新申请并取得新排污许可证,原排污许可证至此“寿终正寝”,因为在扩建期间与原排污许可证批准时污染物排放一致。根据改建项目的定义,改建包括两部分:(1)主体工程的改建。需要对原有设备设施以及工程进行改造或更换,理论上存在新旧设备设施与工程的改造期或更换期。改建期间原排污许可证的效力如何?《办法》与《条例》均为明确规定。事实上,改建开始时原有设备设施等将被置换,原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情形已“荡然无存”,出现“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现象,可以认为原排污许可证效力已终止。理论上改造完成后与重新申请并取得新排污许可证之间可能存在无许可的空窗期,在空窗期内应禁止生产与排污。(2)辅助设施的建设。辅助设施的添加并不影响主体工程的运营,类似扩建情形。
作为排污许可管理体系的主体,建议在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时,应考虑项目改建时原排污许可的效力问题,避免出现无许可的空窗期。
作者单位:上海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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