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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挖绿松石 5名被告被刑事民事双重追责

更新时间:2024-07-04 11:00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王双瑾 阅读:1120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记者从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获悉,被告人刘某甲、汪某某等人因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早阳镇非法采挖绿松石,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被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

据了解,2021年4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甲、汪某某伙同张某某、刘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早阳镇一处山坡非法开采绿松石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2.6万元。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汪某某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再次在上述地点非法开采绿松石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2.1万元。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甲、汪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挖绿松石,价值共计24.7万元,两人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张某某、刘某、刘某乙分别与刘某甲、汪某某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经查证属实,但参与非法采矿的销售价值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对张某某、刘某、刘某乙虽然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3人与被告人刘某甲、汪某某共同实施了非法采矿行为,且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应当在其参与范围内与被告人刘某甲、汪某某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2024年3月19日,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以刘某甲、汪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追加张某某、刘某、刘某乙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要求在其参与范围内与刘某甲、汪某某共同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

近日,该案经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5名被告承担3万元至7万余元不等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费。法院就刘某甲、汪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刑事案件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甲、汪某某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禁止两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买卖等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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