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项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可能被限制或淘汰
【谷腾环保网讯】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 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征求意见稿)。目录共包括 20 项技术,其中,限制类7 项,淘汰类13项,涉及除尘、脱硫脱硝、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细分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低温等离子体及其组合废气净化技术、光解(光氧化)及其组合废气净化技术被列为淘汰类技术,明确除恶臭异味治理外,将不可用于全行业VOCs治理。VOCs光催化及其组合净化技术将不可用于有组织排放的VOCs治理。记者了解到,这类技术由于其价格相对低廉,此前在VOCs治理市场曾占据较大份额。
据了解,淘汰类技术为在各领域和条件下均不可使用的技术。此类技术存在机理不清、处理效率低下、运行稳定性差、二次污染不可控、物耗能耗高、安全问题突出等问题,已有更先进的替代技术,应该淘汰。
业内专家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曾表示,这类技术设施简陋、工艺落后,部分技术在除臭方面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在处理高浓度VOCs废气时,降解效率非常低,一般在30%以下,属于低效处理设施。调研中发现,在工业涂装行业、印刷行业,这类技术应用率较高,有的超过50%。随着VOCs治理技术的逐步成熟,这类技术的淘汰已成趋势。
无原位再生系统的VOCs 蜂窝状活性炭吸附净化技术,将不可用于全行业VOCs 治理。这类技术目前在中小企业运用得较多。
此外,被列为淘汰类的技术还包括正压反吸风类袋式除尘技术、水喷淋脱硫技术、电子束法脱硫技术、烟道中喷洒脱硫剂的脱硫技术、关键组件或工艺单元缺失的湿法脱硫技术、关键组件或工艺单元缺失的活性焦工艺、无法评估治理效果的脱硫或脱硝技术、未配备吸收装置的氧化法脱硝技术、烟道中喷洒脱硝剂的脱硝技术。这些技术将不能用于全行业的烟气脱硫或脱硝。
限制类技术为仅在某些领域和条件下可使用的技术。此类技术存在处理效率较低、运行稳定性较差、技术经济性较低等问题,但在某些领域和条件下有适用性、尚无合适的替代技术,需要限制其应用范围。
其中,低效湿式除尘技术仅适用于易燃易爆气体洗涤净化、高湿易结露烟气除尘、预除尘;低效干式除尘技术仅适用于预除尘;玻璃钢湿式电除尘(雾)器仅适用于煤气净化除尘;烟气湿法除尘脱硫一体化技术不可作为除尘技术单独使用;未实现自动控制的脱硫、脱硝设施不可用于全行业新改扩建烟气脱硫、脱硝装置;VOCs洗涤吸收净化技术仅适用于水溶性VOCs 处理;无控制系统或控制系统未实现对关键参数进行自动调节控制的燃烧、冷凝、吸附—脱附、吸收类VOCs治理技术,不可用于全行业新改扩建VOCs治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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