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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环境管理能力?

更新时间:2024-10-10 08:5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朱瑞俊 张纪兵 阅读:4853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2019年,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国家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支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新技术、新装备发展。2023年,全国海水、淡水工厂化养殖产量分别达到44.46万吨、50.17万吨,较5年前增长74.13%、135.03%,增速显著。相比池塘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具备节水省地、养殖环境可控、高度自动化、单产高和尾水集中处理等优点,可实现“全季节”“反地域”生产。该技术依赖产业政策支撑,需要优质水源作保障,装备制造、能源供应、养殖技术和市场环境等发展要素缺一不可,其中对养殖水质的长效调控至关重要。为提升这一领域环境管理能力,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系统通常需要硬化地面、埋设管道,土地性质应为建设用地或农业设施用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用海面积1000亩以下100亩及以上的工厂化养殖项目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海水、淡水养殖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其他项目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备案。养殖企业可结合当地产业政策、所处区位、土地性质和发展规模等因素,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提交环评审批或备案,审批通过或完成备案方可建设,避免“未批先建”“边批边建”。配套建设的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使用。养殖企业可以通过申办《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保障自身权益。

二是践行和完善养殖企业合法合规取水用水。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用水来源于海洋、湖泊、水库、河道和地下水,优质、稳定的水源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取水许可证》,明确取水许可量、用水量以及退水量,缴纳水资源费。不同省份对水产养殖活动的取水许可规定不同。养殖企业应根据所在地取水规定办理取水手续,切实采取措施降低取用水量。一方面,通过合理设置养殖密度,提高饲料营养水平,优化投饵技术,提升饲料利用效率,减少饲料浪费和粪污内源性发生。另一方面,通过运用固液与泡沫分离、生物过滤、臭氧及紫外辐射消毒、脱气增氧等水处理技术,发挥循环水处理设施设备效能,提高用水效率。

三是切实强化养殖尾水的达标排放。工厂化循环水养殖产污主要涉及养殖池准备阶段的消毒冲洗、养殖过程投饵和捕捞后养殖池清洗三个环节,其中捕捞后养殖冲洗环节排水比例最高,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磷和总氮。对于新建项目,应特别关注诸如生态沟渠、人工湿地等养殖尾水配套处理设施的使用频率和实际应用效果,避免验收合格、应用失灵的现象。沿海地区工厂化循环水养鱼(鲆鲽鱼类)、养虾(南美白对虾、斑节对虾)、海水动物育苗项目,涉及使用地下海(咸)水的,应同时关注盐类物质的排放控制,避免造成项目周边土地的盐碱化。对于内陆省份出现的“海鲜陆养”,需要模拟海水环境,也应关注盐类物质排放。利用地下水开展淡水养殖的,应特别关注排污口设置是否规范,重点监测排放频率和排放量。此外,对养殖尾水中可能存在的渔药和重金属残留,应从源头把控,厘清渔药来源、明确成分、核实用途、规范用量,杜绝禁用渔药,避免过度用药。

四是稳步推进涉水设施设备运行的自动在线监测。对于工厂化循环水养殖产业规模大、发展速度快的地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水利、农业(渔业)管理部门定期监督检查养殖企业取水、循环水和尾水处理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协同推进自动在线监测技术和装备的开发,杜绝名义上是循环水、实际需要大量取水排水的现象发生,构建非现场监管工作模式,建立长效动态监管机制,促进工厂化循环水养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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