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推动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
【谷腾环保网讯】1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指出近年来内蒙古大力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持续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全区城镇污水收集效能、污泥处理处置能力显著提升。
截至2023年年底,全区排水管道总长度2.55万公里,全区10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达346万吨/日,污水处理率为99%,污水处理达标率为98%。108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中,103座已实现污水再生利用,全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6.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7.8个百分点。
面对全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新形势,内蒙古加强系统思维,统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转变发展方式,不断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减污降碳成效;健全管理机制,推动厂网一体运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长效排查治理等制度落实,着力解决“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的深层次问题。
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提升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处理效能,促进城镇排水与污水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办法》重点统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明确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为了避免城镇道路重复开挖,规定依附于市政道路建设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城镇道路综合交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
推动排水与污水处理协同增效减污降碳,《办法》鼓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推动建立按效付费机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依法将上游生产企业可生化性强的废水作为下游污水处理厂的碳源补充,鼓励在实现污泥无害化、稳定化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污泥资源化利用率,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纳入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明确工业生产用水、城市杂用水、环境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的情形,促进再生水综合利用。
提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管理水平,《办法》明确了城镇公共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及产权不明、跨区域或者难以确定维护责任的排水设施相关管理主体的维护责任,并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新建排水管网质量检测和既有排水管网现状评估,将老旧破损、混错漏接等问题管网更新改造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改造计划。
下一步,内蒙古相关部门将强化沟通协作,加强对盟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快完善《办法》配套制度的制定,进一步提升全区排水和污水处理能力,提高再生水综合利用水平,推动全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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