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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进水导致出水超标,生态环境局: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

更新时间:2025-02-18 10:33 来源:环保工程师 作者: 阅读:352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重庆市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进水超标,不予处罚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不罚〔2025〕第0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9日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发现你单位2024年12月1日、12月2日污水日均排放值超标,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所属巫溪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所属巫溪污水处理厂下辖的巫溪县老城污水处理厂2024年12月1日总氮出水在线检测日均值16.69mg/L,超标0.11倍。2024年12月2日,COD出水在线检测日均值57.49mg/L,超标0.15倍 ,总磷出水在线检测日均值1.11mg/L,超标1.22倍。你单位构成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1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5〕1号),于2025年1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溪环罚告〔2025〕01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情况属实。鉴于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一是无主观过错。日常管控措施落实到位,且此次超标确有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的客观原因,2024年11月30日,进水COD日均值达356.51mg/L,超设计标准0.19倍,其中12点至23点,进水COD浓度持续保持在400mg/L以上,最高值达503.4mg/L,超设计标准0.68倍。二是违法行为轻微。各因子超标持续时间短,2024年12月1日,总氮超标20小时,2024年12月2日,总磷超标11小时,COD超标15小时,三项因子超标时间均未超过24小时,超标数值低,总氮超标0.11倍、COD超标0.15倍、总磷超标1.22倍。三是及时改正且效果良好。在发现数据异常后,积极采取加大用药量、加大曝气量等各项措施降低排放浓度,及时改正超标排放违法行为,2024年12月2日之后,再未发生日均值超标问题。四是未造成危害后果。下游花台出境断面水质未超标,未造成环境污染,未发现下游动、植物死亡,未造成生态破坏,未收到相关投诉、舆情,未造成社会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关于“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精神,并结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应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2.你单位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进水导致的出水超标能否免责?

关于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能否免责的问题,我们利用DeepSeeK大模型给出了一些建议。根据生态环境部及地方实践的相关规定和案例,可以总结如下:

一、法律与政策框架

生态环境部《通知》的核心规定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责任的认定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进水超标是否超出设计或实际处理能力:若经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出水超标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所致,且运营单位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报告与应急响应:运营单位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进水异常,留存证据(如监测数据、水样等),并启动应急预案。若因此暂停部分工艺单元但确保出水达标,不认定为设施不正常运行。

法律责任的明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污水处理厂对出水水质负责,必须达标排放。即使进水超标,出水超标仍构成违法事实,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地方实践与司法判例

从轻处罚的案例

西安市临潼区案例:某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总磷、总氮等指标超标,被罚款20万元。由于运营单位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恢复出水达标,最终依据《通知》从轻处罚。

河南省政策:明确因进水超标导致损失的污水处理厂可免责或从轻处罚,并可依法向上游企业追偿。

不支持免责的判例

辽宁省阜新市案例:法院认定进水超标不影响出水超标的违法事实,污水处理厂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立场:明确进水超标不能作为免责理由,强调污水处理厂的法定达标义务9。

地方政策的差异性

山东省:允许在法定最低处罚额以下减轻罚款(不超过50%)。

新疆等地:部分省份明确进水超标不能作为免责依据,需从严执行。

三、免责或减轻处罚的关键条件

证据充分性

需提供进水水质异常的证据(如在线监测数据、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明超标与进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主动履行义务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异常情况;

采取应急措施(如调整工艺、溯源污染源等)并留存记录。

合同责任划分

若与纳管企业签订合同明确进水水质标准,可依据合同向上游企业追责。

四、争议与行业建议

争议焦点

责任分配合理性:部分企业认为,仅要求污水处理厂承担全部责任会加重运营压力,且不利于推动上游企业达标排放。

行业建议

强化源头管控:地方政府需加强对纳管企业的监管,确保预处理达标;

完善合同条款: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进水超标的责任分担机制。

结论

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不能完全免责,但可通过以下途径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进水超标超出处理能力;

履行主动报告和应急响应义务;

依据地方政策或合同向上游追责。最终责任认定需结合地方执法尺度及个案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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