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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总厂将污水厂向居民区推进200米 称不算变化

更新时间:2013-10-17 08:33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阅读:1132 网友评论0

一份17年前的环评报告书,揭露了这样一个惊人的事实: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违背环评报告要求,将污水处理厂向居民区推进了约200米。本报记者近日赴实地调查。


 《哈尔滨制药厂2.5万吨/日抗生素污水综合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10页,西何家沟河即拟选厂址的左侧曲线,位于厂区外。


污水综合处理厂实际厂址位于地图左侧方形块面。图中粗白线为西何家沟河,一些河段位于厂区内。

拿到一份环评报告有多难

本报在2011年6月曾报道,哈药总厂污水处理厂的废气污染问题十余年未根治,臭气浓度连续多年超标20倍,周边民居不堪其苦。2007年,居民刘珉等人为此将哈药总厂告上法庭。

直至2010年11月,这起污染伤害案才第一次开庭。庭后,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哈西法庭的主审法官通知刘珉,哈药总厂申请对原告做病情和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刘珉同意了。但司法鉴定此后却不了了之。这也成了该案5年来的唯一一次开庭。

2011年,本报报道后,黑龙江省环保厅对哈药总厂连下4封《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105万元。但案件并无实质进展。

2013年10月16日,哈西法庭庭长曹辉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因为环保部门至今没有给出是否环境污染的结论,“所以还没有一审判决,不方便接受采访”,案件处于“暂时中止”状态。

事实上,从2011年5月24日开始,刘珉就多次向黑龙江省环保厅提出申请,请求公开哈药总厂2.5万吨/日抗生素生产废水处理与再生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黑龙江省环保厅的批复及验收报告。

环保部下属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也介入了哈药总厂污染案的信息公开申请。2011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督察诉讼部律师刘闺臣前往黑龙江省环保厅,申请公开相关环评报告。她在警卫室等了20多分钟,结果却是:“环评处的人都出去开会了。”“在法定期限内,黑龙江省环保厅对每次信息公开申请都没有任何答复。”刘闺臣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针对黑龙江省环保厅的信息不公开行为,2011年8月16日,刘珉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未予立案。

据刘珉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诉讼部副部长戴仁辉律师介绍:“2011年12月,环保部信访办出面协调信息公开一事,黑龙江省环保厅依然拒不公开环评报告。”

2012年4月,近乎绝望的刘珉向环保部发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责令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2012年5月16日,刘珉终于收到了环保部寄来的《哈尔滨制药厂2.5万吨/日抗生素污水综合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报告书编号为“国环评证甲字第0603号”,撰写单位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时间为1996年10月。

污水处理厂向居民区推进200米

拿到报告书的刘珉等人,随后接连发现了报告内外的几个秘密。

在报告书第9页写道:“本项目拟建于哈尔滨制药厂厂内的空地,该空地可满足本项目用地需要,不需另征土地。拟建于厂区西南角,北40米临厂变电所,750米临学府公园;南500米临动物实验楼,1000米临龙江橡胶厂;西60米临厂外空地;东1250米临哈医大二院。”

在环评报告第10页的规划图上,一条被当地人称为西何家沟的小河应该在污水处理厂的墙外。

但实际上,记者实地探访,沿着西何家沟河由南向北走,就发现前方河段被一扇铁栅栏隔断,两侧建起了红砖围墙,行人无法再前进。墙内,就是哈药总厂的污水处理厂。

对比规划图和网络卫星地图,刘珉等也发现,污水处理厂整整向西推进了约200米。这条小河的部分河段被圈进了厂区内。

2012年6月12日,刘珉向黑龙江省环保厅发出申请书,请求“对哈药总厂污水处理厂的违规建设行为予以查处”。黑龙江省环保厅当年10月26日答复称:“鉴于该项目不存在违法的事实,因而不能对其进行处罚。”

厂址西移200米算不算重大变化

答复书解释了建设地址变更的来龙去脉。“哈尔滨建筑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在初步设计中指出,因场地面积有限,不具备单独建设生产管理设施的条件,经专家论证对将来的操作处理存在很大的困难,对处理效果也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原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将污水处理厂的位置,“调整到哈尔滨制药总厂厂区内的西南角(原砖厂厂址,何家沟西南侧)。”

答复书中还写明,2001年,哈药总厂委托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了该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同年11月,原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验收,对调整后的厂址予以了确认。

据此,黑龙江省环保厅认为:“实际建设地与环评报告书中的建设地均为哈尔滨制药总厂厂区,仅一河沟之隔,项目的污水处理工艺和处理规模均未发生变化,不属于重大变化。”

对此,刘珉并不认同。他向环保部发出申请书,请求“责令黑龙江省环保厅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

根据环保部《环法[2012]1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表述,黑龙江省环保厅称,“正努力推进案件调查工作”。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则称:“污水处理厂项目是经过批准的合法工程,并不违法。刘珉无权要求黑龙江省环保厅对本公司进行处罚。”

2012年12月7日,环保部作出决定书,责令黑龙江省环保厅对哈药总厂污水处理厂“涉嫌存在的违规建设行为依法查处”。

今年3月26日,黑龙江省环保厅再次给出了认为哈药“无过错”的结论。在给环保部的报告中,黑龙江省环保厅承认了厂址“中心点向西平移了200米左右”,但却认为“是否涉嫌违规建设行为的焦点和核心,集中体现在‘地点变化是否属于重大变化’。”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的地点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但哪些变动属于“重大变动”,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

今年3月15日,黑龙江省环保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法律事务方面专家各一名,组成了“认定委员会”,结论是“不属于重大变化”。因此,最终结论依然是“不存在违法事实,不能对其进行处罚”。

但刘珉坚持认为:“建设地点(变更)是重大变更,直接导致我们与污水处理厂一墙之隔,十几年来持续遭受污染。”他据此向环保部提出行政复议。环保部2013年9月5日答复认为,污水处理厂是否存在“恶臭污染”的问题,不属于本行政复议审理范围,“申请人可自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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