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小作坊主获刑1年
更新时间:2013-11-21 06:46
来源: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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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下午,浙江省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在浦江县法院开庭审理。
11月20日,浦江法院宣判,邓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邓某,35岁。今年5月,邓某从姐夫手里转来一家加工厂,带着妻子来到浦江经营磨盘上砂加工厂,生产制作磨盘生意,一套两个磨盘可以卖到500元,主要卖给制作水晶的小作坊。
邓某的小作坊没有营业执照在6月便被查封,经营的一个月里,他制作了1000多个磨盘,但只卖出了60多个,盈利900元,但制作磨盘的污水排放没有间断过。
浦江县环保局对邓某厂房排出的废水进行检测,其中镍浓度达47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限制标准的3倍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明知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及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再生产过程中持续向周边环境排放大量含有重金属镍的废水,严重污染了环境,构成了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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