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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次公判污染环境案

更新时间:2013-11-22 06:34 来源:郑州日报(郑州)  作者: 武建玲 阅读:1088 网友评论0

21日上午,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对两起环境污染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电镀厂小老板孙某、张某、王某分别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六至七个月不等的刑期,并被处以罚金。据悉,公开宣判环境污染案件在我省尚属首次,这也是“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我省首次对屡劝不改的小电镀厂老板“动刑”。  

今年5月,西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西平县二郎乡小王庄村两家小电镀厂在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利用废旧厂房或废弃猪舍新建电镀生产线,从事非法鸡笼、兔笼的电镀生产,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水直接挖坑排放,严重影响当地水资源环境。环保执法人员对其下达通知书,责令其停产,拆除电镀设备。但到了7月份,环保工作人员发现企业又偷偷恢复了生产。西平县环保局遂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后将案件移送西平县检察院,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张某、王某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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