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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力打击环境犯罪

更新时间:2014-02-19 09:1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089 网友评论0

上海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日前联合发布了《上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上海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又迈开了实质性一步。

上海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介绍,两部门联手旨在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充分发挥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的职能和整合能力,有效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而制定,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充分发挥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的职能和整体合力提供了指导。

据透露,上海市环保局将会同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重点加大对6个领域的刑事追究力度:

一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二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三是超标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物的;四是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五是两年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3次的;六是造成环境损害30万元以上的。

《意见》从执法联动机制、案件移送机制、执法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尤其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范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取证难的问题。

营造执法联动氛围

★提高对环境执法衔接配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为依法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意见》就加强环境保护、公安两部门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做出如下规定:

树立责任意识 明确监管职责

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日常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在环境执法和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物质,盗窃、损毁环境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要立案侦查。

对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行为,要及时排除阻挠,坚决依法处理。

对因环境执法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置。

树立合作意识 强化执法联动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强化执法联动,发挥综合监管优势,开展统一行动,集中解决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段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在执法联动中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树立证据意识 提高办案质量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全面、准确收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类证据。

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公安机关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排摸环境污染犯罪线索,并借助环保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提高办案质量。

树立宣传意识 营造执法氛围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深入发动群众,通过以案说法等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宣传,强化法制警示效果,威慑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人。

要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信息,方便群众举报、投诉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强化联动执法保障措施

★将联动执法情况纳入本系统目标考核

《意见》还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以确保能够有效提升联动执法效能。

加强协作配合和沟通交流

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环保部门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中遇到恶意阻挠、暴力抗法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需要环保部门配合的,环保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为公安机关侦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提供专业支持。

环保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保全、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等咨询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就案件办理中的有关政策法规或专业性问题等咨询环保部门的,受咨询的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信息共享平台

上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共同推动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平台建设,将相关信息纳入电子政务建设平台,实现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联动执法效率。

建立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

专家名录

上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专家名录,组织召集本市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化工、固体废物以及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侦办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骨干,为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提供专业支持。

建立督导检查和奖惩机制

上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通过层级监督、案件评查、专项检查等措施,加强对下级执法办案机关依法移送、及时受理、严格处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的督导和检查。

市、区(县)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将查处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开展联合执法情况等纳入本系统目标考核,有效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该查不查、该移送不移送、以罚代刑,或者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要依法追究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人员的法律责任。

强化业务培训 提高办案水平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把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作为一项最为紧迫的基础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要建立联合培训机制,通过典型案件剖析、跨部门学习锻炼等多种形式,全面系统地学习环境保护执法和刑事办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重点要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的培训,提升环境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

建立衔接机制

★畅通信息沟通、共享渠道,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记者了解到,为了确保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保护好上海的生态环境,《意见》明确,要建立行政司法的衔接机制。

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衔接工作机制,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必要时邀请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

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协调指导作用,认真研究解决执法衔接配合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协调、推进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规范严格执法。

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

环保部门的法制机构、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区县环境监察支队、公安局治安支(大)队分别具体负责市、区(县)两级联动执法工作,并确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通过畅通信息沟通、共享渠道,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有效防范并及时发现、妥善处置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

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

重大、复杂以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由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联合挂牌督办,对案件进行事前风险评估研判,并进行会商、讨论,提高办案质量,确保案件依法处理。必要时邀请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加。

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

遇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等紧急情况,以及国家挂牌督办案件,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必要时,要成立联合调查组,共同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及证据要求

★紧急情况下,环保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意见》对案件移送的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说明,加强了《意见》的可操作性。环保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证据要求及时开展取证工作,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案件移送要求

环保部门一般应当在基本查明违法事实,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移送案件。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3)犯罪证据可能被转移、销毁以及其他证据可能灭失需要立即采取固定证据措施的;

(4)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逸,需要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案件移送材料

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犯罪案件的,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1)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2)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调查报告(说明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以及环保部门的调查经过及意见等);

(3)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时的音像材料、环境监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涉案物品清单;

(5)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环保部门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移送。

案件移送证据要求

环保部门移送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证据要求,涉及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认可意见或其他补充材料:

(1)涉及区县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的,应当报经市环保局认可,并出具认可意见;

(2)涉及危险废物的案件,应当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或调查案件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出具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认定意见;

(3)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同时提交保护区区划相关文件;

(4)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应同时移送涉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

规范案件移送程序

★由环保部门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意见》明确了案件的移送程序,环保部门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环保部门审查程序

环保部门应当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案件移送工作,并在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同级公安机关办理移送手续。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区县环保部门移送案件的,需报市环保局备案。

公安机关受理程序

对于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环保部门;

(2)对于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环保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向环保部门书面说明理由、退回案卷材料;

(3)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环保部门。

异议处理程序

环保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不受理环保部门移送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或者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环保部门可以与移送的公安机关进行协调,或者提请上级环保部门协调公安机关解决;协调不成仍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行政案件移送程序

公安机关对于下列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环保部门,依法追究环境行政违法责任:

(1)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尚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

(2)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涉嫌环境行政违法的案件;

(3)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涉嫌环境行政违法的案件。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行政违法案件,环保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所管辖的案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转送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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