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污先治环保腐败“污染源”
报载,深圳市南山区环境和水务局执法二队队长李燕忠,涉嫌受贿近日出庭受审。庭审中,检方指控李燕忠收受污染企业—安驰车掣(深圳)有限公司7万元、购物卡4.3万元。深圳市宝安区原政协副主席蔡兰香持续投诉该企业长达10年,但污染问题至今未完全解决。
一些地方的污染企业之所以肆无忌惮,一些地方的生态环境之所以日益恶化,除了因为一些地方政府要政绩、要GDP、要税收而有意偏袒、纵容之外,深圳这一个案还再次印证了有执法者渎职犯罪,有环保官员与污染企业沆瀣一气,出卖公众利益。
“企业不孝敬,可能被停产”。随着近年来环境治理力度不断加大,随着行政地位、执法权力持续提升,环保部门犯罪也已经进入了“高发期”。据广东省检察院透露:2010年以来,我省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发案数逐年上升,我省检察机关平均两至三天就立案查办一件。其中包括大肆敛财的东莞市环保局原局长袁绍东、中山市环保局三角分局原局长黄玲枝,以及声称“盯死厂长,就会送钱”的清远市清城区环保局原局长陈柏和。
从环保领域职务犯罪的情况来看,发案相对集中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环节。此外,还因为环保部门掌握大量环保专项资金,有些企业和环保官员勾结起来,套取资金;有些环保官员通过向企业“推荐使用”环保设备收受供应商回扣;直接敲诈勒索企业的也时有所闻。一旦收受“好处”,那些执法犯法的败类就对企业排污放任不管,或减轻处罚。环保领域的行政处罚弹性较大,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关闭的自由裁量权更大,这些都为环保官员(尤其是基层执法官员)滥用职权,埋下了“伏笔”,形成了环保腐败的隐患。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现在不少建设项目均需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为了顺利通过“环评”这个准入门槛,许多企业都愿意支付额外的“好处费”。而一些掌握审批大权的环保官员,通过环评代办机构得到好处后,违心为企业说话,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两周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在这部法律里,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得到了强化。例如允许对部分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对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行为按日计罚且上不封顶……这些很有“杀伤力”的法规,当然是公众所期待的。然而,法律除了赋予环保部门更大权力、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的同时,还必须确保环保部门执法到位,同时规范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建立起环保部门的权力约束机制,从源头上清除导致环保腐败的“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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