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非法倾倒填埋危废 江西某企业被罚款又判刑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记者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获悉,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20万元,生产厂长李某、业务员郑某某和相关责任人张某某、雷某某等4人分别获刑一年,并每人分别判处罚金4万元。
据了解,去年5月底,抚州市临川区罗湖镇镇政府工作人员举报称下属的白米村一处山场被人挖了一个坑,坑内倾倒了大量黑色黏稠状不明液体,并伴有严重的刺激性气味。
接到举报后,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临川大队负责人刘志坚立即带领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调查核实,同时将有关情况向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汇报。
“我们接到临川大队汇报后,第一感觉就是案情重大,就立即与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联系,请他们提前介入,共同调查核实。”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张晖向记者介绍说。
到达现场后,坑内已经被人用一层新鲜泥土覆盖,但仍然能闻到一股浓烈的刺激性气味。抚州市环境执法人员随即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公司进行采样鉴定。为了及时降低环境污染风险,执法人员对倾倒填埋现场进行开挖,对开挖的泥土打包称重,黑色黏稠液体废弃物和混合被污染土壤总重量为76.47吨。
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报告显示,倾倒的物质属于危险废物,被污染土壤样品浸出毒性中的苯酚、甲苯含量全部超标并检出含有石油溶剂。
经调查,赣州市于都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废旧轮胎生产轮胎油和炭黑。这家企业环评批复明确规定,产生的含油废液、含油洗地水、含油冷却水等废液,送回炉膛焚烧处置,循环使用不外排。但因最近企业产生的以上废液增多,回炉焚烧不完,又考虑到处置成本太高(委外处置运输费和处置费共需要3000元/吨)。
于是,生产厂长李某向企业法人陈某某请示后,企业废液处置交由郑某某和李某共同负责,李某负责告知郑某某及安排工人进行废液抽取和过磅,郑某某联系张某某,张某某再联系雷某某,最终雷某某以150元/吨的运费以及6000元处置费共运输3车总计96.31吨废液,通过挖坑的形式倾倒在罗湖镇白米村一山场。
目前,赣州市于都县这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经缴纳罚金20万元,并与郑某某、李某、雷某某、张某某等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67219.61元;李某、郑某某、雷某某、张某某已经分别缴纳罚金4万元,并正在服刑。
“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处置。个别不法企业为节约处置成本,擅自倾倒、填埋危险废物,将会给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必须严厉打击!”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临川大队负责人刘志坚说,
下一步,抚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处置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建设,健全市、县(区)乡(镇)、村(组)环境四级网格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等司法部门协作联动和“行刑”衔接,形成环境违法犯罪多部门“提前介入、快查快办”的执法合力,共同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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