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排放噪声超限值能否认定其违法?
【谷腾环保网讯】近期,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某个体户,因其破碎生产工段噪声大影响周边群众被投诉,经现场监测已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以下简称GB12348标准)有关限值。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应予以处罚款两万元—20万元。但因其并非企业,能否适用GB12348标准认定其构成违法行为?
上述疑惑主要源自GB12348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的规定,如果仅从文义上理解,从事工业生产且排放噪声的个体工商户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也即同样从事工业生产活动排放噪声,仅因其市场主体类型不同,就决定其是否需受GB12348标准噪声限值的约束,这样的结论显然不太合理。
由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业噪声许可管理实践,进一步理解GB12348标准的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有法定义务采取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GB12348标准制定时正处《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版)施行阶段,该法的多个条款明确工业噪声的防治主体是工业企业,这就不难理解GB12348标准制定的适用范围。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版)相比旧法变化很大,多个条款明确防治噪声的主体为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明确相应的违法责任。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义务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此处“其他生产经营者”自然也包括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从业主体。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并未限定调整对象,结合前文所述的该法立法目的、精神及原则,应理解为不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其他生产经营者。因此,就个体工商户而言,其有法定义务采取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中明确其他经营者可为个体工商户
为依法实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文件,明确符合该文件实施范围条件的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即排污单位)。
根据该技术规范第5.2条关于“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依据GB12348标准确定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的规定,意味着符合实施范围条件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据GB12348标准确定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即GB12348标准也可适用于排放工业噪声的其他生产经营者,自然也可约束个体工商户的排放工业噪声活动。
综上,笔者认为,不论是从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来看,还是从工业噪声许可管理实践看,GB12348标准的适用范围应做扩大解释,即适用对象应包括从事工业生产活动且排放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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