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水处理背景
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及工业发展,海洋环境受到了极大的破坏。为了保护有限的海洋资源,世界各国正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船舶对海洋造成的污染。国际海事组织与20世纪70年代颁布了《1972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以限制船舶苏水对海洋造成的污染。
由于《73/78防治公约》是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的最基本公约,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大多数国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比《73/78防治公约》更加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如美国联邦法规和美国阿拉斯加的排放标准、澳大利亚西海岸排放标准、我国“碧海蓝天计划”规定的排放要求、三亚市污水排放标准和香港维多利亚港污水排放标准等。
根据部分发达国家的提议,《73/78防治公约》也在不断修正,如国际海事组织于1997年通过了“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2003年,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了MEPC.107(49)决议,对油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的修改,要求油污水分离装置不仅能分离重油、轻油,而且还能分离含有表面活性剂的含油污水,从2005年开始正式实施。目前油污水的排放指标仍小于15ppm,但部分国家已经提出了小于5ppm的新要求。
2005年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2(Ⅵ)修改案,对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指标进行了修改,除对悬浮固体、五日生化需氧量、大肠杆菌的排放指标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外,还增加了化学需氧量、PH值以及余氯排放要求,修改后的排放标准可能在2010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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